對于想要報考國家公務員的同學,可能只知道我們國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并不是很了解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出臺廢止了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可以說,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基礎。
那么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實施于什么時候呢?其中所謂的公務員行政處分有哪些呢?接下來由幺幺學姐向大家介紹有關的內(nèi)容。
一、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實施于什么時候?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是1993年4月24日國務院第二次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并發(fā)布的,自1993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就是為了實現(xiàn)國家公務員的科學管理,保障國家公務員的優(yōu)化、廉潔,提高行政效率,是根據(jù)憲法制定的。但是從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布并實施之后,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就廢止了。
二、其實行政處分有幾種?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歸屬于行政處分的主要有六種:一是警告;二是記過,三是記大過;四是降級;五是撤職;六是開除。具體的行政處分內(nèi)容是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的第三十三條,原文內(nèi)容為:“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級別和職務工資。
受行政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處分的,并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對于想要報考國家公務員的同學,還是有必要了解一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畢竟在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涉及到了公務員管理的相關制度。而且現(xiàn)在正在適用的公務員法,其中的許多內(nèi)容都是源自于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當然公務員法同國家公務員暫行獎勵也存在許多方面的不同,如果想要了解相關內(nèi)容的同學可以訪問本網(wǎng)站的其他內(nèi)容獲知,也可以通過其他網(wǎng)頁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