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有精神病史不可以考公務員,在公務員相關錄用體檢標準當中,第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了:有精神病史、癲癇病史、夜游癥、癔病史以及其他嚴重的神經官能癥、長期依賴精神活性物質的人員都不能夠被錄用成為公務員的。
1.即便是經過治療之后,精神病癥得到康復,這依然是一個隱患,仍然不能夠考取公務員的。不僅僅是公務員,有精神病史也是不能考其他事業(yè)單位或者教師編制的,甚至是駕照,都有明確的規(guī)定禁止有精神病史的人員考取或申請。
2.之所以會有規(guī)定禁止患有精神病史的人員考公務員,自然是從多方位考慮的。首先有精神病史的人員,肯定是在精神方面不穩(wěn)定,可能是非常細微的事情,都有可能受到影響從而導致病情發(fā)作或惡化。即使是已經得到治療康復,也不能保證完全不復發(fā),這對于自身或他人,都是一個潛在的隱患。
3.其次作為公務員,工作和使命就是為人民服務,每天接觸到的人或事形形色色。具有精神病史的人員既不能保證自己的身心健康,同時也無法保證服務好人民。
4.當然有精神病史也不應該被另眼看待,還是有很多其他的職業(yè)可以選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