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分為兩類,一類是中央及國家機關公務員考試,一類是省及地方公務員考試,其考試錄取為公務員以后又可以分為政務類公務員和業(yè)務類公務員兩種,具體內容如下:
1、政務類公務員
政務類公務員是指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他們是依照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由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產生并通過的正式任命的成員。這類公務員有國務院組成人員如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署署長、秘書長等;也有地方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如省長、副省長、自治區(qū)主席相副主席、市長、副市長、縣長、副縣長、秘書長、廳局長、委員會主任等。這類公務員實行的是任期制。
2、業(yè)務類公務員
業(yè)務類公務員是指中央和地方國家行政機關中除政府組成人員以外的行政在編人員,即除政務類公務員和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他們是公務員的主體,在國家行政機關中占絕大多數(shù)。這類公務員主要通過考試錄用產生,也有部分通過調任產生。他們可以通過被選舉或被任命而成為政府組成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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