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公益一類事業(yè)單位不能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并不意味公益一類事業(yè)單位承擔的公共公益服務不能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如果現有公益一類事業(yè)單位因能力不足等原因,暫時難以滿足相關公共服務需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通過向有條件的社會力量購買相關服務作為補充。但在具體實施政府購買服務前,同級財政和主管部門要嚴格審核把關,堅決防止一邊向社會力量購買、一邊出現現有公益一類事業(yè)單位供給能力閑置現象。
以下各項不得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一) 不屬于政府職責范圍的服務事項;
(二) 應當由政府直接履職的事項;
(三) 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貨物和工程,以及將工程和服務打包的項目;
(四) 融資行為;
(五) 購買主體的人員招、聘用,以勞務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設置公益性崗位等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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