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報考人員在筆試成績中給予加分照顧,同時符合兩項及以上加分條件的,以最高加分政策進行加分,不累計加分。具體加分政策如下:
(1)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見義勇為死亡獲縣級以上表彰的公民子女、見義勇為獲縣級以上表彰者加2分。
(2)少數(shù)民族考生加2分。
(3)望謨縣戶籍或望謨縣應征入伍的退役士兵、望謨縣戶籍的退役大學生士兵(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學校在校期間入伍退役后完成學業(yè)或畢業(yè)后應征入伍的退役士兵)加10分。
1.符合加分條件的考生,在登錄網(wǎng)上報名系統(tǒng)時選定“加分類別”進行加分,原則上根據(jù)考生所填信息先進行預加分,待資格復審時進行現(xiàn)場加分確認,對不符合加分條件的,取消其加分資格。
2.申請加分的考生在筆試前進行預加分公示,公示結(jié)果無異議的,予以加分。
3.加分確認及審查。加分審查工作由縣招聘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tǒng)一實施,在資格復審時進行,具體實施時間和方式在望謨縣人民政府網(wǎng)(http://www.gzwm.gov.cn/)進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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