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公務員法的規(guī)定,錄用公務員,應當按照發(fā)布招考公告、報名與資格審查、考試、體檢、考察、公示、審批或者備案等程序進行。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對這一程序進行調整。
發(fā)布招考公告是錄用的首要程序。除法律法規(guī)明確不宜公開招考的職位之外,錄用公務員都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考。
招考公告由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發(fā)布,一般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招考的職位、名額,包括招錄機關的名稱、職位名稱、職位職責和計劃錄用人數(shù)等,一般由招錄機關提出、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
(2)報考資格條件,包括基本條件和具體職位要求的條件。招錄機關應當根據(jù)職位職責、隊伍結構和用人需求等科學設置職位要求的資格條件,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更改。
(3)報考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招錄機關根據(jù)職位要求明確提出考生應提供的有關學歷、工作經歷等需要審查核實的材料。
(4)其他報考須知事項,包括報名的方式方法、時限和地點,考試科目、時間和地點,考試成績發(fā)布時間和查詢方法,以及考試需要攜帶的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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