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公務員考試政審內容:政治思想表現(xiàn)、道德品質、工作能力、工作實績、缺點和不足、回避的關系以及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旁系血親的情況等。
政審考察的內容和標準:
第一條考察內容主要包括考察對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學習及工作表現(xiàn)、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以及是否需要任職回避等方面的情況,復審考察對象是否符合規(guī)定的報考資格條件。
第二條考察期一般為60天,自公布考察對象名單之日起計算。考察結論為合格或不宜錄用為公務員,并應在考察期內作出。
第三條考察中經查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有嚴重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的行為,并經有關部門認定的;
(二)曾受到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處分、開除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籍處分的;
(三)曾受過勞動教養(yǎng)的或近兩年內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四)曾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以及參與賭博賭資較大,被有關部門處罰的,或曾組織、利用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被有關部門處罰的;
(五)曾被有關部門認定參與邪教、吸毒、色情、盜竊、貪污、賄賂、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受行政警告處分未滿一年、受行政記過及以上處分未滿兩年的,或受黨、團內警告未滿一年或受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未滿兩年的,或在高校學習期間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未滿一年或受記過以上處分未滿兩年的;
(七)近兩年內,在事業(yè)單位工作年度考核中有一次及以上被確定為不合格的,或因嚴重違反紀律、規(guī)章制度而被單位依法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未滿一年的;
(八)不符合報考資格條件,或在招錄過程中有違紀舞弊、弄虛作假行為的;
(九)有不宜錄用為公務員的其它情形。
因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可暫緩作出考察結論。自考察期結束后30天內,上述審計、審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終結的,考察結論為不宜錄用為公務員。
第四條考察結束后,對考察對象有反映或舉報的,招錄機關要進行認真核實。必要時,公務員主管部門可會同招錄機關調查核實,由招錄機關重新作出考察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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