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的事業(yè)單位人員一般不允許報考,在職事業(yè)單位人員經工作單位同意的可以報考其他事業(yè)單位或公務員職位。
此外,事業(yè)單位試用期內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要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所謂不符合錄用條件有三個要素:
1、首先單位要明確自己的錄用條件是合法有效的,諸如員工未如實在入職時提供婚姻狀況、懷孕與否,這并非合法的錄用條件;
2、其次單位要證明自己的錄用條件已經讓員工在入職之時知曉,這些知曉要在員工在試用期時就達成;
3、最后單位要證明員工哪些地方不符合錄用條件,這種證明必須有真憑實據(jù),不能僅憑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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