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考者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人員有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所列情形的職位,以及其他錄用后即構成回避關系的招錄職位。
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不得報考的情況:
1、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被開除中國共產(chǎn)黨黨籍的;
3、被開除公職的;被依法列為失信聯(lián)合懲戒對象的;
4、在各級公務員招錄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且在禁考期的;
5、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
6、符合兵役登記條件的男性公民拒絕、逃避兵役登記且在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7、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