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由選調單位負責實施。具體的實施方式以考試公告或者實際為準。各選調單位派出2名以上人員組成考察組,對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情況及其政治業(yè)務素質與選調職位的適合程度進行全面考察。考察對象所在機關(單位)應當積極支持和配合考察組工作,客觀真實地反映考察對象的實際情況。公務員調任規(guī)定對市級機關面向企事業(yè)人員公開選調人選考察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考生自愿放棄選調資格的,須在考察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提出,之后無故放棄資格的,記入公務員考試誠信檔案。
考察工作結束后,公開選調單位可根據需要組織考察對象進行體檢。體檢標準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選調單位黨委(黨組)根據考察情況和職位要求,按照人崗相適應原則擇優(yōu)確定擬選調人選。擬選調人選分別在選調單位和擬選調人選現工作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jiān)督。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反映問題不影響任用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轉任手續(xù);對反映有問題并查有實據的,取消選調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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