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書記員承擔記錄和司法方面的輔助性工作,其中只有委任制書記員具有行政編制,是公務員。書記員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司法工作人員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內擔任辦理案件的記錄工作和有關事項的人員,并協(xié)助辦理一系列司法輔助工作。
1、委任制書記員
委任制書記員必須參加公務員公開招錄考試,錄取后取得政法專編的行政編制。委任制書記員也稱書記官,一般在司法機構從事內務和司法輔助工作,是各級人民法官的必經階段。
2、聘任制書記員
聘任制書記員雖然也納入公務員考試,但會特別標注“聘任制”,有聘任期,一般為1~5年,首期大多聘用三年,也有一定的試用期。聘任制書記員在聘任期內享有公務員身份,可以行使公務員職權,在我國大部分地區(qū)通過司法考試后可以轉任助理審判員。
3、聘用制書記員
聘任制書記員不納入公務員考試,由用人單位自行招聘或者由人力資源公司代為招聘,在派遣到用人單位工作,無論哪種情況,都不占用任何編制。聘用制書記員屬于合同工或者勞務派遣工,在工資待遇和發(fā)展前景等方面與委任制書記員還有一定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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