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公開遴選:
?。ㄒ唬┍婚_除中國共產(chǎn)黨黨籍的;
?。ǘ┍灰婪袨槭怕?lián)合懲戒對象的;
?。ㄈ┥嫦舆`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專門機關審查調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ㄋ模┦艿秸]勉、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等影響期未滿或者期滿影響使用的;
(五)按照有關規(guī)定,到鄉(xiāng)鎮(zhèn)機關、艱苦邊遠地區(qū)以及定向單位工作未滿最低服務年限或者對轉任有其他限制性規(guī)定的;
(六)尚在試用期或者提拔擔任領導職務未滿1年的;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報名人員不得報考任職后即構成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職位,也不得報考與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人員擔任領導成員的用人單位的職位。
報名人員應當向公開遴選機關提交報名需要的相關材料,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公開遴選機關按照職位資格條件對報名人員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確定報名人員是否具有報名資格。資格審查貫穿公開遴選全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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