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中行使國家行政權利、執(zhí)行國家公務的人員。具體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公務員的法律地位是指公務員在各種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綜合表現。
公務員因其具有的雙重法律身份而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公務員是公民。這一身份決定了公務員首先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公務員是國家的公務員。這一身份決定了公務員享有公務員的法律地位。公務員的雙重身份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往往會發(fā)生沖突。在發(fā)生某種法律責任的承擔時應當準確加以劃分。
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yè)技術類和行政執(zhí)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本法,對于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范圍由國家另行規(guī)定。
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設置公務員職務序列。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